关于撤回湖南省兴达建设监理公司等
21家监理企业资质的通报
湘建建〔2008〕423号
各市州建设局(建委、规划建设局),衡阳市、邵阳市建工局:
根据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58号)要求,我厅责令湖南省兴达建设监理公司等21家监理企业限期进行整改,上述21家监理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。依据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我厅已对湖南省兴达建设监理公司等21家监理企业(企业名单附后)作出撤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决定,现予以通报。被撤回资质的21家监理企业应在收到《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》之日起15日内将资证书送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再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交我厅政务中心(省管企业直接上交我厅政务中心)。
湖南省建设厅
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